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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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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77号
  • 案件名称

    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雷;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77号 申请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路11幢3单元3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1NPTX6。法定代表人:吕育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运潭大道8号广大门村以西付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C0FJ3Q。法定代表人:王小雷。被申请人:王小雷,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窑场子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706060550。申请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凤城五路支行账号为2701034301201000073919内的存款2686525.29元,保全标的为2686525.29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686525.2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凤城五路支行账号为2701034301201000073919内存款2686525.29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孙旭,。    高永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6MA6U1NPTX6。    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6MA6WC0FJ3Q。    被申请人:王小雷,男性,196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窑场子2号,居民身份证610112196706060550。申请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雷……(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陕西瑞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小雷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钰_立案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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