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妍妍与鲁巍、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0184民初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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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184民初4101号案件名称
林妍妍与鲁巍、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林妍妍;鲁巍;付玉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84民初4101号原告:林妍妍,女,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米丁,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鲁巍,女,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被告:付玉华,男,汉族,1947年7月7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原告林妍妍与被告鲁巍、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林妍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至2020年5月9日利息暂计算为541333元),以及律师费25000元,以上暂合计1566333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买及理由: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借款金额为380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为标准计算。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持续期间并用于生活投资支出,系夫妻共同债务,且二被告在《储款合同(抵押)》中作为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7年9月21日,原告将钱款支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现剩余10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1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14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04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德威、刘伯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相应刑罚,并责令二人返还涉案集资参与人损失,继续追缴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以及集资参与人违法获利,用以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等。宋德威、刘伯玉的犯罪事实包括成立吉林省德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本案中,经本院问询,林妍妍委托代理人称林妍妍出借二被告钱款时系德融公司工作人员,出借资金来源于德融公司,受偿还款也归属德融公司用以分配给债权人。基于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德融公司而非林妍妍,如德融公司与二被告间确有未结清之借贷债权债务且欲向二被告主张,亦应由德融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起诉。本案中林妍妍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妍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9元,依法律规定返还林妍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振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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