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枷鑫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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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371号案件名称
王枷鑫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枷鑫;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枷鑫,女,200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理人:任华荣(王枷鑫之母),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茂大厦D座3层。负责人:张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虎,北京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枷鑫因与被上诉人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枷鑫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枷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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