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枷鑫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终3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终371号
  • 案件名称

    王枷鑫与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枷鑫;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枷鑫,女,200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理人:任华荣(王枷鑫之母),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茂大厦D座3层。负责人:张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虎,北京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枷鑫因与被上诉人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7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枷鑫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枷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文彪审 判 员 李 楠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洋洋书 记 员 盛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