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臻、郭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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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25号案件名称
李臻、郭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臻;郭鹏;申仁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臻,男,汉族,住山阳县。法定代理人:杨莉莉,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郭鹏,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申仁平,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杨盼与被执行人李臻、杨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郭鹏、申仁平共同退还原告李臻退伙款及利息共计267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退还167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剩余的100000元;原告李臻给被告郭鹏出具的145000元退伙款欠条和给被告申仁平出具的50000元退伙款欠条均作废;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原告李臻负担1653元,被告郭鹏负担500元,被告申仁平负担5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郭鹏、申仁平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臻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到期案件款167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960元,依法收取执行费240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555元。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收入来源,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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