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陈国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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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陈国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陈国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金侨中央花园C组团16栋5号门面。经营者:冯湘,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执行人:陈国奇,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国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国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国奇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国奇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也没有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国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陈国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4466.73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奇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岳塘区浩东建材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奇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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