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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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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3297号
  • 案件名称

    肖建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肖建安;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3297号原告:肖建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水生,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进行和解。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安与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安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3元,减半收取2976.5元,由原告肖建安负担。审 判 长  黄艳清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人民陪审员  崔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任 洋书 记 员  钟易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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