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民、曾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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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776号案件名称
董仲民、曾志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仲民;曾志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董仲民,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曾志辉,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董仲民与被执行人曾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特5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告曾志辉偿付董仲民的借款100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于曾志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仲民于2020年5月24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仲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00000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曾志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1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董仲民可于2022年6月30日后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77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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