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王道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40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40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王道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王道全;梁仁华;胡守斌;刘明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40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52687。负责人:吴玺,行长。被执行人:王道全,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梁仁华,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胡守斌,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明亚,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王道全、梁仁华、胡守斌、刘明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丹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