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0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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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0806号案件名称
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0806号原告:张超,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伶,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樊晓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女,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西安宝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后56.5元由原告张超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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