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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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93号案件名称
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93号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金鹅街道黄土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7981455XJ。法定代表人:汪载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4XY055Y。法定代表人:舒成志。被申请人:舒成志,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高白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金山区人,居民,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并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以210000元为限。担保人肖洁自愿提供其在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普嘉特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的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金额以210000元为限;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凤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成志、高白弟的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对担保人肖洁在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宗会书 记 员 张芮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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