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雪松、李宏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3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391号
  • 案件名称

    张雪松、李宏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雪松;李宏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松,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校负责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新,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铁合金工程师,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系李宏新之夫,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校负责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福州街25号。负责人:姜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雪松、李宏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雪松、李宏新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雪松、李宏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雪松、李宏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上诉人张雪松、李宏新已预交4445元,由张雪松、李宏新负担,剩余部分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畅审 判 员  孙延庆审 判 员  王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昭懿书 记 员  李科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