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马建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1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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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199号之二案件名称
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马建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马建增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199号之二申请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76号1幢9-1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安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马建增,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建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甘0502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建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上述冻结存款不足的情况下查封、冻结马建增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存款。现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裁定准许其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申请撤回对马建增的起诉,解除马建增的相关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建增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等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穆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兴荣书 记 员 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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