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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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112号案件名称
姚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姚宁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112号被执行人:姚宁,男性,1992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执行关于姚宁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宁缴纳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5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姚宁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且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3.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姚宁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经向府谷县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府谷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姚宁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5.经网络总对总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姚宁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姚宁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姚宁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姚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姚宁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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