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廷会,周廷国等与周维平,周廷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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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35号案件名称
周廷会,周廷国等与周维平,周廷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廷会;周廷国;周廷昌;周维平;周廷民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35号 原告:周廷昌,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廷会,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廷国,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廷民,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维平,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廷昌、周廷会、周廷国与被告周廷民、周维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廷昌、周廷会、周廷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廷昌、周廷会、周廷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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