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廷会,周廷国等与周维平,周廷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35号
  • 案件名称

    周廷会,周廷国等与周维平,周廷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廷会;周廷国;周廷昌;周维平;周廷民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35号    原告:周廷昌,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廷会,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廷国,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廷民,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周维平,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廷昌、周廷会、周廷国与被告周廷民、周维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廷昌、周廷会、周廷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廷昌、周廷会、周廷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