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树平、代春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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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835号之一案件名称
代树平、代春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代树平;代春阳;钟建红;胡学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代树平,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代春阳,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裕、夏宇飞,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建红,男,1974年9月1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学英,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代树平、代春阳与被执行人钟建红、胡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树平、代春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钟建红、胡学英向申请执行人代树平、代春阳支付执行款261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3元、执行费38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提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保单现金价值,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人钟建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号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33505.49元、案件受理费2683元、执行费381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建红、胡学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钟建红、胡学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已对执行人钟建红罚款3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钟建红、胡学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钟建红、胡学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8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审判员金腾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雷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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