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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俊华、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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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461号
  • 案件名称

    薛俊华、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薛俊华;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张新合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461号原告:薛俊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地址马山口镇外河街。工商注册号:411325606002447。实际控制人:张新合。被告:张新合,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5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原告薛俊华与被告内乡县马山口镇桥头诚信摩托家电城、被告张新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薛俊华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俊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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