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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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46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德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德辉,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郭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德辉偿还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德辉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郭德辉的工资至还清本息为止。被执行人郭德辉负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704元。本案需长期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9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吴志群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胡佳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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