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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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94号案件名称
李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94号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金60000元;2.交纳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1900元;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收益性保险登记;三、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基层组织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四、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李亮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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