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赖祖兴、梁伟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16号
  • 案件名称

    赖祖兴、梁伟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赖祖兴;梁伟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赖祖兴,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关街社区四组27号。被执行人:梁伟,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桔园小区8号楼西单元1304室。申请执行人赖祖兴与梁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7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梁伟退还申请执行人赖祖兴投资款20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75元,申请执行费2916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梁伟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证券、工商注册、财付通、支付宝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梁伟位于西乡县城关镇桔园小区8号楼有住宅一套,本院已查封。其名下登记有丰田牌小轿车一辆、雅阁牌小轿车一辆、五十铃牌轻型货车一辆,经查以上车辆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被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给付的投资款20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申请执行费2916元,被执行人梁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世军审 判 员 邹海山审 判 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田田书 记 员 翁丽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