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刚、陈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02执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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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5158号案件名称
胡华刚、陈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华刚;陈洪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602执515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2民特88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华刚与被执行人陈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70000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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