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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花江贸易有限公司、海伦市盛源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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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6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花江贸易有限公司、海伦市盛源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松花江贸易有限公司;海伦市盛源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1105号。被执行人:海伦市盛源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三委一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伦市盛源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2)年朝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年朝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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