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杨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1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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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157号之二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杨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杨小辉;陈晶;李淑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徐亭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小辉,男,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陈晶,女,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淑芬,女,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杨小辉、陈晶、李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鄂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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