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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杨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1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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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1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杨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杨小辉;陈晶;李淑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徐亭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小辉,男,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陈晶,女,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李淑芬,女,汉族,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杨小辉、陈晶、李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3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鄂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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