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国杰、陈自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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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28号案件名称
景国杰、陈自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景国杰;陈自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景国杰,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被执行人:陈自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国杰与被执行人陈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自成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景国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国杰与被执行人陈自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国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恒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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