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景国杰、陈自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28号
  • 案件名称

    景国杰、陈自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景国杰;陈自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景国杰,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被执行人:陈自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花子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国杰与被执行人陈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自成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景国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国杰与被执行人陈自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国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恒众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恒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