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运龙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皖1102刑更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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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2刑更9号案件名称
武运龙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武运龙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不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皖1102刑更9号罪犯武运龙,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皖11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武运龙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武运龙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并聘请具有资质的法医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武运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专家组经合议意见为: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武运龙所患高血压病虽达到很高危程度且合并有靶器官受损,但现有资料不能证明其经过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规定的“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条件,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武运龙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如下:对罪犯武运龙不予监外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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