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爱华、张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4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4138号案件名称
钟爱华、张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钟爱华;张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4138号 申请执行人:钟爱华,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张命,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爱华与被执行人张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4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张严 审判员顾财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应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承灼、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44号 下一篇 宁现、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