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汨熙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天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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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392号案件名称
上海汨熙实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天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汨熙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天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3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汨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盐城天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仇万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汨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天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汨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执4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麟审判员 沈向阳审判员 杨伟斌书记员 钱政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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