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那马石与吉那洛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1133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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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执222号案件名称
吉那马石与吉那洛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那马石;吉那洛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3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吉那马石,男,彝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那洛志,男,彝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吉那马石与吉那洛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的欠款15000元。本案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介洛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海晓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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