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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国与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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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511号
  • 案件名称

    郑立国与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立国;张国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511号申请人:郑立国,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丰县。        被申请人:张国学,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郑立国与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立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立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208元,由原告郑立国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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