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国与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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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511号案件名称
郑立国与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立国;张国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511号申请人:郑立国,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丰县。 被申请人:张国学,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郑立国与张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立国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立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208元,由原告郑立国负担。 审判员 武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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