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俊华、沙马史布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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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182号案件名称
罗俊华、沙马史布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俊华;沙马史布;甘洛县集能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182号原告:罗俊华,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嘉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沙马史布,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第三人:甘洛县集能公司,住所:四川省甘洛县商业街50号。法定代表人:祝忠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系甘洛县集能公司副总经理,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职工,住四川省甘洛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罗俊华与被告沙马史布、第三人甘洛县集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罗俊华对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23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现该案已被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原告收到了乐检控申民受[2021]9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故原告罗俊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罗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0.00元,减半收取计21800.00元,由原告罗俊华负担。审 判 长 袁 翩 翩审 判 员 朱 美人民陪审员 戴 树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举古阿果书 记 员 李 宇 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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