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保生、李再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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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保生、李再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保生;李再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保生,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再龙,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保生与被执行人李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再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保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再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再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保生支付借款3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申请执行费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李再龙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于2021年6月9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21年7月15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上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再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调查通道致仁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情况,但该合作社的出资成员李再龙等人今年无分红收入,该合作社无固定资产,并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再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杨保生,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杨保生没有有效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再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保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佑良审判员 陆 虹审判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韦 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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