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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108刑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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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8刑更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冀0108刑更1号罪犯陈某某,女,2000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2020年8月12日我院作出(2019)冀0108刑初760、109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罪犯陈某某因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某某确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为: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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