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108刑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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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8刑更1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冀0108刑更1号罪犯陈某某,女,2000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2020年8月12日我院作出(2019)冀0108刑初760、1090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罪犯陈某某因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某某确处于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为: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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