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霄罡、冯九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9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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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936号之三案件名称
冯霄罡、冯九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冯霄罡;冯九达;姜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9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霄罡,男,1995年07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冯九达,男,1989年04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姜宏,女,1990年04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冯霄罡与冯九达、姜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九达、姜宏已履行(2021)辽0203民初215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九达、姜宏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阎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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