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段建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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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690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段建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段建成;范积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690号申请人:范积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申请人:段建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居民。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86518F。法定代表人:周耀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352300357C。法定代表人:邓世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积峰与被申请人段建成、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积峰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段建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5293736.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范积峰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积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段建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5293736.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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