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霄峰、解霄峰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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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229号案件名称
解霄峰、解霄峰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解霄峰;解霄峰;徐继忠;徐继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恢229号徐某某、解某某(曾用名解晓峰):徐某某与解某某租赁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2001)韩西民初字第0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解某某支付原告徐某某建筑器材租赁费2500元,返还徐某某建筑器材扣件90个、2米短管17根、30×1.5钢模板4片;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解某某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徐某某于200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解某某下落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给徐某某发放了债权凭证。2021年8月4日权利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某某已将案件款3930元(含执行费200元及经双方协商将应返还建筑器材以物抵债的1000元)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解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2001)韩西民初字第0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解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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