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霞、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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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829号案件名称
韩霞、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霞;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韩霞,女,1977年2月18日生,山西省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天河。申请执行人韩霞与晋城市田园牧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完全部款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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