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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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251号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251号 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01281C。法定代表人:戴相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克凤,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影,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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