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芳、江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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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15号之三案件名称
杨桂芳、江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桂芳;江萍;王祥国;孟兆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桂芳,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烟厂职工,住东宁市。申请执行人:江萍,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东宁市煤炭局职工,住东宁市。被执行人:王祥国,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孟兆珍,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与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要求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给付欠款195920元、案件受理费3249.5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有银行存款,划拨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银行存款151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杨桂芳。其余银行存款账户因额度较小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王祥国在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未参加社会保险,被执行人孟兆珍未到东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进行身份认证,其社保工资未能执行。除上述财产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江萍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自2017年起至今扣划被执行人王祥国、孟兆珍共计47494.65元,尚有借款本金124000元,利息27674.85元(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2015年12月26日止),2015年12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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