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桂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38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桂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桂兰;陈佳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佳涛,男,200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桂兰、陈佳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合计33876.71元,并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404元、保全费1720元和申请执行费3408.1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陈机(现已死亡)用位于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鑫龙家园)第三栋403室的房产(证号:湘(2019)东安县不动产权第00020XX号)抵押给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李桂兰、陈佳涛系陈机继承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陈机名下位于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同心路(鑫龙家园)第三栋403室(证号:湘(2019)东安县不动产权第00020XX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李桂兰、陈佳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李桂兰、陈佳涛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伟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袁志颖、赵景辉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364号 下一篇 杨兆新、陈增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0702执1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