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士丰、周正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7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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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7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滕士丰、周正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滕士丰;周正利;苗秀山;刘志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滕士丰,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执行人:周正利,男,1978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执行人:苗秀山,男,1964年5月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刘志龙,男,1963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滕士丰与周正利、苗秀山、刘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周正利、苗秀山、刘志龙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刘志龙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本案滕士丰申请共同分配被执行人刘志龙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刚审判员 史伟冬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卫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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