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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士丰、周正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7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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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7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滕士丰、周正利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滕士丰;周正利;苗秀山;刘志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滕士丰,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执行人:周正利,男,1978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执行人:苗秀山,男,1964年5月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刘志龙,男,1963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滕士丰与周正利、苗秀山、刘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周正利、苗秀山、刘志龙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刘志龙的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本案滕士丰申请共同分配被执行人刘志龙的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刚审判员  史伟冬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卫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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