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政、胡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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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776号案件名称
王书政、胡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书政;胡晋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政,男,1950年1月3日生,山西省沁水县郑庄镇人。被执行人:胡晋,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沁水县县城人。申请执行人王书政与被执行人胡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8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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