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宇洁与张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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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336号案件名称
何宇洁与张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宇洁;张家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马小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部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336号 原告:何宇洁,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琴,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家波,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北部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部区北温泉街道安礼路128号3幢2-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997115。负责人:毛海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宗兰,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22-1、22-2、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64601454。负责人:张士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燕,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公司律师。原告何宇洁与被告马小琴、张家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北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宇洁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宇洁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宇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宇洁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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