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浪、陈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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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3127号案件名称
陈浪、陈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浪;陈泽;双海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双某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8月10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双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2021年9月24日就本案申请执行人双某某自愿用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偿还案件款3万元及利息款,直至案件款偿还完毕为止。上述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3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周 虎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凤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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