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刘瑞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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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32号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刘瑞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刘瑞滨;刘春花;韩国勇;田志香;宋洪智;张福惠;孙金宝;芷廷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6887号同圆领仕郡3号楼07、08、09、10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07441031X5。法定代表人:吴荣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阳,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瑞滨,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春花,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韩国勇,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田志香,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宋洪智,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张福惠,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孙金宝,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芷廷美,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方山路支行与刘瑞滨、刘春花、韩国勇、田志香、宋洪智、张福惠、孙金宝、芷廷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25民初3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出出生效。审判长 岳本科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秦建军书记员 贾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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