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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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20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某某无收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各大金融机构的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案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孔光辉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耀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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