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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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157号案件名称
荔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荔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157号案件移送单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荔辉,男性,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执行荔辉诈骗罪退赔一案中,根据本院(2021)陕03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荔辉缴纳罚金3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3.87元,已上交国库。除此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03执1157号案件的执行,对于剩余款项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继续查控。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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