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梅、石宝强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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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60号案件名称
董梅、石宝强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梅;石宝强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董梅,女。被执行人:石宝强,男。申请执行人董梅与被执行人石宝强、定边县贝壳好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石宝强向申请执行人董梅退还购房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石宝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宝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无足额存款账户,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劵,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存款账户,有房屋登记信息(位于定边县定边镇兴源南区13-2-502室)。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宝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宝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的存款账户。5、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石宝强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缴存的账户存款9200元(账号:612000016602),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董梅于2021年6月18日已领取。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只要求只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账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宝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董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长 刘福宝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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