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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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479号案件名称
刘林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鹏;刘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79号 原告:刘林,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鹏,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林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 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兆群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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