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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林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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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479号
  • 案件名称

    刘林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鹏;刘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79号  原告:刘林,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鹏,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刘林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刘  林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兆群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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