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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娜、李发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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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01号
  • 案件名称

    陈娜、李发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娜;李发青;潘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陈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发青,男,汉族。被执行人潘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娜与被执行人李发青、潘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发青、潘岗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提取被执行人潘岗在(2021)陕0825执恢709号案件款15784元,并予以支付,剩余款项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李发青、潘岗名下所有银行账户。2、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601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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