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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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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0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胜平,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三十寨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贺艳梅,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安胜平之妻。被执行人:刘同丰,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邢家塬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黄竹梅,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刘同丰之妻。被执行人:孙庆利,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三十寨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安祝梅,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孙庆利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刘同丰银行存款4400元,划拨被执行人孙庆利银行存款9900元,划拨被执行人安祝梅银行存款7200元,并发现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下落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安胜平、贺艳梅、刘同丰、黄竹梅、孙庆利、安祝梅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祁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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