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杜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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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185号案件名称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杜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杜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185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838574358。负责人:解艳燕,系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男,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鸣,男,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杜钢,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杜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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